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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盘活存量资产 扩大有效投资

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前景 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2〕561号)等文件精神。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金融机构等先后出台盘活相关文件,鼓励支持地方政府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有效激活存量资产的经济价值,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中盘活存量资产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 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地方加快运用PPP模式、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通知》提出,经过长期投资建设,我国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形成了大量优质存量资产。积极推广PPP模式,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有利于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用于必要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等支出外,应主要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新的优质资产。 2022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2〕561号),提出要推动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工作, 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精准有力、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盘活条件,开展试点示范,加快回收资金使用,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为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增长作出积极贡献。 盘活的意义 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是解决地方政府当前财政资金压力问题的重要途径。建议地方政府抓住政策窗口,认真摸排政府存量资产,按照“先易后难”原则,优先实施水库、水厂、供热、污水、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化厂房等项目,实现“资产”变“资本”,盘活地方经济、创造更多元的投融资环境与渠道。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类别: 1、清洁能源:水电站、光伏等; 2、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 3、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供水、自来水厂、水库、集中供热、燃气站; 4、生态环保: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5、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标准化厂房等; 6、文旅:体育场馆; 7:新型基础设施:智慧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 特点:重点盘活资产规模较大、收益较好、增长潜力较大 。 负面清单: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纯公益性项目。盘活资产的要求: 1、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 2、资产条件成熟,物理边界和管理边界便于划分,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3、通常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 4、社会资本方可通过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充分挖掘项目的经营价值,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高合理投资回报水平的存量资产。 5、运行属性较强的资产。需要结合行业特点,选择边界条件明确、商业模式清晰、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可能产生一定现金流的优质存量资产。 6、国有存量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优先支持无债务、无担保的存量经营性项目。对有存量债务的项目,首先要厘清项目存量债务,尽量做到债务剥离。 7、程序合法、权属清晰。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完整、 权属清晰、债务明确。这需要对目前存量资产的资产状况进行调研,同时该部分资产应当不存在 抵押等限制性情况。 如何运用特许经营盘活国有资产? 实施机构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社会资本。特许经营期内,政府方授予社会资本方投融资、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的权利,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于政府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社会资本方通过提供运营服务获得经营性收入,同时收取行业公益性补贴,从而满足运营维护成本、偿还债务本息、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回报。特许经营期届满后,社会资本方将特许经营权无偿、不设任何权利负担的移交给政府方。具体来看,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点: (1)建议以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筹备、实施及监管。 (2)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进行招选特许经营者。原则上绝大多数的特许经营项目均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确保被选中的是真正优质的特许经营者,进而最终实现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提高。 (3)必须有运营。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去实施特许经营项目,都必须有运营,建设工程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政府或通过提前终止协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的情形均属违规操作; (4)兼具公益性和收益性。适合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包括交通枢纽地上地下公共空间综合开发、城市公共停车场、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一体化、城市供热/气、公租房、水库综合提升、旅游景区等。 (5)不能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去追求盈利最大化。政府进行特许时不能以收取巨额特许经营转让费为目的,一定要克制借特许经营为自身牟取“暴利”的冲动。 (6)不能加剧地方财政与债务风险。

2024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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